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三章 国有农场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有农场是双层经营的资产经营主体,通过对权属内的国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发包经营和生产服务,统一组织、指导、管理本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联户家庭农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国有农场国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权,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