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垦区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