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垦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由省农垦总局、管理局所属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国有农场场区行政执法工作由管理局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派驻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