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垦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由省农垦总局、管理局所属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国有农场场区行政执法工作由管理局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派驻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