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垦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行使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