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二条,销售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存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和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