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运输、储存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