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禁止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生产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没收其生产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和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