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宣传,普及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水源的意识。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