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对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水源污染防治方案,监督检查水源及其周边区域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污染水源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水源的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水源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