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和制止、举报污染水源行为的权利。

对在保护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提供重要信息、避免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