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水源保护的要求,合理布局、及时调整水源周边区域的产业结构和建设项目规划,促进经济建设和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