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辽源市、东辽县、龙山区(以下分别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水源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绩效评估。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