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水域中清洗车辆、容器等物品,航行与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