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耕种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和收回后禁止耕种的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