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