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