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