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一级保护区和汇入杨木水库的东辽河、拉津河、潘家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对保护区内擅自开荒耕种的国有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收回。根据本条前款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收和收回的土地禁止耕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植树种草等生态保护建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