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化工、造纸、焦化、制药、制革、电镀、印染、炼油、冶金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二)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毁林开荒,擅自采伐林木;(四)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