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化工、造纸、焦化、制药、制革、电镀、印染、炼油、冶金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二)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毁林开荒,擅自采伐林木;

(四)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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