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应当在保护区推进耕地向实施农业有机种植的组织和个人流转,支持发展规模化生态农业,引导农作物种植者施用非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和作物生长调节剂;在准保护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技术。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