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源保护补偿机制,补偿因保护水源影响自身利益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保护区、准保护区迁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停止农作物耕种,实施农作物有机种植和其他发展生态农业等行为。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