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准保护区采用工程措施或建造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源。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