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临时需要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当事先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沟通。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