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机关、组织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也可以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有关机关、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评议。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