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报请批准法规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部分以及个别文字作适当修改。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