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