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诸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