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把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将发展中医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