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