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截留、挪用中医事业经费、中医专项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