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中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