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照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