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人防工程确需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