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单位和个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单位和个人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战时统一安排。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