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所需用地,依法予以划拨。经划拨的人防工程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