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人防工程所需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