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级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