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交通等公用基础设施及其重要物资储备工程、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