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伪造、变造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瞒报缴费工资或者瞒报参保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