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