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单位阻挠监察人员和稽核人员进行现场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