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