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示商事主体信息,对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情况开展随机抽查。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