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电子化登记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电子签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文件即为有效。电子签名人对依法签名的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