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申请人取得预先核准的名称后,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在名称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保留期满未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