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未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手续的,可以在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到延期申请报告的回执,并将保留期延长三个月。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预先核准的名称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