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应当责令商事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商事主体名称,暂以商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商事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