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指定人员或者机构负责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指定人员或者机构的名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