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一)公司的备案事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清算人、分支机构、合伙协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备案事项: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的备案事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姓名。

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时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